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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作为“正义论”的《资本论》

白刚 | 2016-07-20 11:00

分类:哲学类 > 期刊论文

关键词: 资本论 正义论 分配正义 生产正义 超越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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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正义论”的《资本论》*

  白 刚

  摘 要:作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研究,《资本论》根本追求的是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构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探寻人类从资本的囚笼中获得解放之可能性的“正义论”。《资本论》的“正义论”关注的不再是“物”的形式上的“分配正义”,而是消灭雇佣劳动制的“人”的实质上的“生产正义”——“自由合作生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这一正义仅靠“改良”资本主义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根本无法实现,而是必须通过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重建“个人所有制”才能真正实现。《资本论》完全可以作为批判和超越资本主义“正义”而构建共产主义正义——“超越正义”的“正义论”来阅读。

  关键词:资本论 正义论 分配正义 生产正义 超越正义

  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问题,是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都一直关注和争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虽然马克思没有专门和系统地论述其正义理论,但作为一个对社会正义富有激情的人,他却是一个真正的正义论者:“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而马克思倾其一生的巨著《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首先就是一种关于正义与共同体的理论:“在马克思头脑中的最主要的组成概念是正义与共同体,以此作为对经济学的定义思考。”所以,《资本论》相对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独特的批判和超越资本主义“正义”、建构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超越正义”的正义论思想。

  一、正义:“生产的”还是“分配的”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在每个人身上都必须得到他所应得的份额,正义对他而言才存在。所以在亚氏看来,正义主要是指“分配正义”,它意味着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反之,“只有当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时,才会发生争吵和抱怨。”亚氏对分配正义的基本解释,其影响可谓源远流长,一直到马克思生活的自由资本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时代,还是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正义理论。实际上,这一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解,最终关注的还是产品的“如何分配”问题,而不是产品的“如何生产”问题。但在马克思看来,后者才是“正义”更为根本的关键问题,因为任何社会中的分配问题都是附属性的假象,这一假象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生产过程,而不是相反。“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所以产品的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且“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但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和一些所谓的“社会主义者”,却看不到问题的实质,反而将分配奉若神明,认为以之就可以实现自由平等的正义理想国。而马克思却以其穿透历史的深邃目光,看穿了这一皇帝的新装。他批评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说成现代经济学的本题”,强调“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对此,美国有学者指出:虽然马克思是谴责贫富差距影响力最大的人物,但认为马克思本人是分配正义的捍卫者是错误的,他没有用这种术语来批评资本主义。实际上,在马克思这里正义是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之中的,是特定生产方式的本质性因素。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雇佣劳动制是使一切服从于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而现存社会秩序的根本罪恶,就内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资本……会在与它相适应的社会生产过程中,从直接生产者即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和终点”、“动机和目的”都是“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这种“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相反。对马克思来说,只有当生产是人的能力的释放和培养,而不是直接或通过剥削他人的交换来谋取生存的一种手段的时候,人才会获得完全的自由——“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也即实现“生产正义”——“自由合作生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意义上,阿尔都塞指出马克思的《资本论》“在李嘉图使用利润这个名词的地方使用了剩余价值,在李嘉图使用收入分配这个词的地方使用了生产关系”,是完全正确的。所以说,《资本论》作为对全部资本主义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的“第一次科学说明”(恩格斯语),“代表着在生产这个环节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结构分析。”由此可见,马克思《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社会所谓“正义”的谴责,是抓住和直指其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根本缺陷,也即其非正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因而是一种更深刻的“生产正义”。

  在资产阶级的视野中,雇佣劳动是最自由公平的。但在马克思看来,“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甚至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揭示出了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的买卖表面上符合一般商品交换的平等原则,而实际上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非正义性。“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是工人在把自己劳动力交给资本家使用之后,是在劳动力已经在劳动产品的价值中实现之后,才得到的。资本家在支付这个价值之前,已经取得了它。……在资本家以货币形式把那个应支付给工人的等价物支付给工人之前,劳动力已经以商品形式把这个等价物提供出来了。因此,资本家用来支付工人报酬的支付基金,是工人自己创造的。”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是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在这里,马克思深刻看到并揭示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雇佣劳动制度,以表面的形式正义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实质的非正义,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但雇佣劳动者却没有人权。所以,雇佣劳动的“正义”,只是资产阶级的正义,对广大雇佣劳动者来说,就是彻头彻尾的非正义。雇佣劳动作为“正义”变得片面了,变得敌视人了。

  针对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把“交换关系”看成是一种普遍永恒的“天然正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针对吉尔巴特所谓的“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这一论调,予以了坚决反驳:“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这里,马克思突出强调的是这样一个观点:资本主义的交易造成了它们是纯粹的、超历史的正义的假象,但真正的正义绝不是表面的交换和分配问题,而是生产问题。分配不是与生产平行的东西,不是与其无关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凭其道德和政治智慧就能进行修改的东西。所有的分配方式都由生产方式决定,属于生产方式的一个功能性部分。而要判断交易或制度是否正义,这更多的需要理解它们由以产生的生产方式。但资本主义生产不是“绝对的生产方式”,而只是一种历史的、和物质生产条件的某个有限的发展时期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它“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而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可见,分配正义不是人类理性抽象地衡量人类的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事实的标准,毋宁说,它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因此,并没有适应于任何或所有社会形式的“天然正义”概念或通则。也许,这就是恩格斯何以会说:“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吗?可是什么是一天公平的工资和一天公平的工作呢?它们是怎样由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决定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判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而这正是马克思的《资本论》——“批判的政治经济学”所做的事。

  在《资本论》之后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又对看重“分配”的庸俗社会主义进行了深刻批判:“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取决于生产方式本身。所以,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的核心论点是:不应该基本上隐蔽地根据“分配”设想正义,而应该主要根据“生产”设想正义。如果说“分配倾向性”是19世纪多数社会主义学说的特征,那么“生产倾向性”就是马克思学说的特性。而马克思所强调和重视的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之正义实现的所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里的“按需分配”实际上并不是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问题,而是真正正义实现的“结果”问题。也就是说,在马克思这里只有“生产正义”(各尽所能)了,才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按需分配)。共产主义的根本优越性就存在于其独特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分配的安排上。马克思从没有动摇过这样的信念:即生产领域的安排决定了经济的其他领域的安排,并且同样也决定了其他社会制度的安排。因此,在生产领域的根本改变将会自动导致分配中的类似改变。实际上,分配问题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并不占据中心位置,那种把马克思的正义只当作“分配正义”的观点,是一种狭窄的、改良主义的错误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是更为基础和革命性的,他关注的是私有财产权和工资体系本身的根本变革。所以说,在马克思这里只有通过使生产资源社会化——而不是使私有财产平等化的方式,这一“生产正义”才能真正实现,也即必须通过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及其交换关系的无产阶级革命来“废除私有制”才能最终完成。

  二、正义的实现:“革命”还是“改良”

  正是由于以往的资产阶级理论家及一些所谓的社会主义者把正义主要理解为“分配正义”,也就是说主要是在与消费品有关的分配领域关注正义问题,所以他们主张只要在分配领域进行改良,也即改变所谓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就可以实现正义。改良主义暗示,通过对分配领域的修正和控制,换言之,仅仅通过改革收入分配,工人遭受剥削的情况就有可能被消除,“正义”就可以实现。实际上,分配正义只是另一种形式的改良主义,它是对马克思寻求真正革命趋势的共产主义事业的倒退:在阶级斗争被当做一种令人不快的“粗野的”现象放到一边去的地方,留下来充当社会主义基础的就只有“真正的博爱”和关于“正义”的空话了。对此,西方有学者也指出:“分配正义‘把注意力指向含混而抽象的正义理念,并且远离了具体的革命目标’。”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资本主义的本性,收入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构成它的生产关系,马克思的首要任务是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更根本的问题,并对它进行彻底的革命,而简单地改良工资分配方式根本无法消灭剥削。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的弊病要求根本废除这种制度,而不仅仅是改变这种制度中的规则:“改良”永远是不够的,因为单纯的改良不可能根除劳动力的买卖。马克思强烈驳斥和批评那些旨在通过一种逐渐的和演化的过程、通过一种善良行为的稳步推进来实现正义的改良主义者:“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对此,加拿大学者金里卡指出:使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有别于罗尔斯式的正义的,并非资源应该被平等化到怎样的程度,而是这种平等化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罗尔斯采取的是使每个人所能获得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平等化,而马克思却持另一种立场:消灭私有制。

  退一步说,即使能够从资本家那里夺得在工资和工作条件——例如在英国实行10小时工作日——某些小的改进,这些小的改进也只是掩饰之物,而不是一种真正的解决办法,或者说不是一种真正的解决办法的开始。仅仅调整分配方面还不能使剥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变得可容忍,而且可能相反。正如要求“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的那些社会主义者所建议的,就是冒使无产阶级迷失方向的危险,冒把无产阶级自发的革命奋斗倾向转变成走向在现存秩序内零碎改革的小路的危险。这样的口号实际上是计划在工人的头脑中播下这样的幻想:不通过生产方式的根本革命化,就能够解决工人的问题,就能够减轻工人的痛苦。这样的分配倾向性最终指向抛弃革命目标方面。而在马克思看来,我们不可能在不改变生产关系的情况下从根本上改变分配,因为“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工人的经济关系,是同这种变革酵母及其目的——消灭旧分工——直接矛盾的。”马克思《资本论》的分析和批判力量无疑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种“不正义、不平等”与资本主义总体系统在结构上是一致的,并且永远不能被改良。因此,唯有彻底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劳动分工,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同时,马克思坚决反对改良主义者以“永恒正义”原则和空想社会主义者以乌托邦正义原则来“改造现实”的做法和方案。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批判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出他的“永恒公平的理想”,然后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而针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乌托邦正义原则,马克思又强调:“各乌托邦宗派的创始人虽然在批判现存社会时明确地描述了社会运动的目的——消除雇佣劳动制度和这一制度下的阶级统治的一切经济条件,但是他们既不能在社会本身中找到改造社会的物质条件,也不能从工人阶级身上发现运动的有组织的力量和对运动的认识。他们企图用新社会的幻想图景和方案来弥补运动所缺乏的历史条件,并且认为宣传这些空想的图景和方案是真正的救世之道。从工人阶级运动成为现实运动的时刻起,各种幻想的乌托邦消逝了——这不是因为工人阶级放弃了这些乌托邦主义者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因为他们找到了实现这一目的的现实手段”——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革命。而革命的结果就是要消灭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人类生产力,因而“生产”是共产主义革命的“实在要义”。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他经济学著作,本质上就是“生产革命”的政治经济学。

  对马克思来说,只有发动生产的革命,在生产中做到了公平分配劳动,才能在现实中真正实现正义。“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已定的情况下,劳动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得越平均,一个社会阶层把劳动的自然必然性从自身上解脱下来并转嫁给另一个社会阶层的可能性越小,社会工作日中用于物质生产的必要部分就越小,从而用于个人的自由活动,脑力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对此,马克思主张通过废除私有制,建立“合作社”和“股份企业”来实现:“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把合作工厂与股份企业放在一起给予了高度评价:“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也因此,马克思又强调“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因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而这种扬弃,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只有在这种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主义正义的真正实现。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资本论》不是关于“资本主义正义”的理论,而是关于“如何推翻和超越资本主义正义”的理论。《资本论》的正义论表达了对个人自由解放的关怀,它把个人当作目的本身而加以尊重,而不是仅把个人当作实现他人利益甚至实现共同利益的手段。

  而要想实现共产主义正义——“自由合作生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走马克思所指出的“变革”生产关系、特别是变革资本主义社会以资本逻辑统治为核心的私有制生产关系,使“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为“资本运动的逻辑不允许任何回到一种既是资本主义的又是公正——以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协定为基础的合法性的自然权利原则意义上的公正——的社会秩序的企图。”对此,海德格尔曾深刻指出,“对于马克思来说,存在就是生产过程”,因而马克思的“改变世界”就是“生产关系中的改变”。但在马克思看来,“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因此,要是没有“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的“暴力革命”——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真正正义的共产主义正义就不可能实现。对此,恩格斯强调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他毕生的真正使命”,就是“使现代无产阶级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需要,意识到自身解放的条件”,进而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设施的事业”,使现存世界“革命化”。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关系——非正义“才是社会革命要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加以消灭的根本祸害。”所以,在马克思这里由受压迫的无产阶级所进行的猛烈的、世界范围的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革命,将是实现共产主义正义的真正“助产婆”。而正是在这一“助产婆”的引领下,资本主义的正义被彻底超越了。

  三、《资本论》的正义:“超越正义”的正义

  金里卡曾指出:马克思主义要发展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政治理论,“第一步就是去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在根本而重要的意义上,马克思的《资本论》就是探寻人类从资本的囚笼中获得解放之可能性——“自由合作生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共产主义正义的“正义论”。对此,英国学者强调:在《共产党宣言》发表20年后的《资本论》中,马克思第一次论证了无产阶级的胜利不仅是暴力的胜利,而且也是正义的胜利。即马克思自己所说的变“资本的独立性和个性”为“每个人的独立性和个性”的胜利。而德国学者韦尔默也认为:《资本论》“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摧毁了关于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之间的联系的性质的这种意识形态的幻觉”。所以在马克思这里,《资本论》追求的正义绝不是一种形式的补救性道德,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正义的基础上并超越之的实质性结果: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正义与资本主义“文明化”的使命相关:“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因此,资本一方面会导致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灭。”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正义理论相容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雇佣劳动制,它只是试图在采纳私有财产权的同时消除相应的不平等。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则更加激进,他认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在本质上就是不正义的。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劳动契约虽然有其形式正义性,但这种正义付诸现实时工人就感到明显的实质不公平。马克思通过《资本论》等著作对两者之间的张力做出了辩证的表述,这一表述显示出资本主义正义是如何产生出其对立面,并乞求与人的潜能的完全实现相符的解决方法的。所以,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建立并超越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才能“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作为“自由合作生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就是一个超越了资产阶级狭义正义的社会。也就是说,马克思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共产主义时,共产主义的正义并不依赖于抽象的所谓“永恒正义原则”和人们的正义感。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成员不是那种能够被正义的原则和美德所打动的人,也即他们不是那种具有依据正义的原则和观念来采取行动之倾向的人。作为超越了资本主义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意味着引发分配正义的环境条件被超越了,而且,公民不需要也不会在日常生活中去关注分配正义问题。马克思《资本论》更多的是以一种激进的方式宣称:“一旦新的生产安排出现,将不需要正义原则来安排生产或分配。”因此,共产主义的正义是在性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正义,它必须被看作是超越了资本主义正义的全新的正义——它不是消费资料或生产资料的一种不同的、更公正的安排及其重新分配,而是一种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新的文明社会形态。在共产主义社会,真正的正义不是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人,而是对每个人的不同需要给予同等的关注——这才是真正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以,资本主义的“正义”在马克思这里既被超越了,也被改变了。

  尽管从马克思所提到的共产主义更高阶段的真正正义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分配方式都是不正义的,但在某种意义上,它却是通往令真正的正义得以可能的那个阶段的社会发展必经之途: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所以恩格斯才在为《资本论》第一卷作的书评中强调:“正像马克思尖锐地着重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各个坏的方面一样,同时他也明白地证明这一社会形式是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很高水平所必需的:在这个水平上,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的、合乎人的尊严的发展,才有可能。要达到这一点,以前的一切社会形式都太薄弱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才第一次创造出为达到这一点所必需的财富和生产力,但是它同时又创造出一个社会阶级,那就是被压迫的工人大众。他们越来越被迫起来要求利用这种财富和生产力来为全社会服务,以代替现在为一个垄断者阶级服务的状况。”因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不能简单地被视为道德错误而加以抛弃。为了让生产力发展到真正的正义成为可能的时代,这种“不正义”乃是必要的。就像马克思自己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所说的:“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也正如此,马克思才会强调共产主义的正义是“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才能真正实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通过《资本论》及其相关手稿等努力表明:超越资产阶级“狭隘眼界”的共产主义正义——“自由合作生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场旷日持久的、从根本上改变无产阶级及人类之命运的真实的革命运动。

  马克思《资本论》的最大贡献就是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把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改造成了“剩余价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旨,是挖掘资本主义秩序之外在表象下的深层结构,使我们能够了解劳动时间的花费轨迹,并发现那些使得工人阶级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价值能够被剥夺以及剥夺多少的各种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资本论》揭示出资产阶级系统地、强制性地攫取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成为了资产阶级“正义”的必然形式。在此意义上,虽然“劳动价值理论并没有说明马克思主义正义概念的独特性,但它的确能让马克思用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反对资本主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和超越,不是否认它有赋予现实意义的可能性,而是力图赋予这一抽象名词以一种当前社会现实中丰富的具体内容。所以马克思批评蒲鲁东“完全像一个空论的政治家,……他只是寻求一个新公式,以便把这些力量平衡起来”。马克思从根本上反对蒲鲁东,因为蒲鲁东的正义只是想平衡对抗性,而马克思则反对正义仅是平衡对抗性。也就是说,马克思的正义寻求的不是利益之间的简单均衡,而是利益的自主和共有状态。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表达了对超越一切对抗性因而超越了公平作为平衡对抗性这样一个自由团结世界的追求。对马克思而言,革命的政治不在于把革命家眼中最值得称道的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强加给社会,而在于调整社会的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以适应一种早已在社会中成型的新的生产方式。马克思相信,为了追求和实现真正的正义,劳资双方的对抗不应被妥协为或转化为某种公平状态,而应该通过对作为一种控制力量的资本逻辑采取革命性的瓦解行动,将它彻底废除。一个肯定性的结论是:马克思以《资本论》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以及与之息息相关的历史唯物主义阐发,是他以证成“改变世界”和“革命”为己任的政治哲学的一种逻辑推进与历史完成。马克思所追求和实现的正义,根本异质于资本主义之正义。从这种正义出发,马克思激烈批判了资本主义正义,认为这一正义由于只是在一个比较低的和比较特殊的层面上阐述了人的自由、权利、公平、平等,因而并未在根本上触及使人普遍产生异化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的结果还是普遍的不正义。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正义缺失在自我毁灭式的自我发展中实现自我超越的辩证法原则,而《资本论》正是充分利用这一原则,实现了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和超越:“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对此,英国学者指出:马克思既从内部描述和颠覆了资本主义正义的自我证明,又从外部对其进行了批判,然后从超越正义的角度出发,依次对这种证明和批判进行了批判,从而进一步阐发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的正义只有作为对资本主义正义的超越和彻底化,才能被理解和合法化。

  因此,马克思的《资本论》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分析和批判所追求的共产主义正义,是一种比19世纪主流资产阶级思想家和社会主义者的所谓“分配正义”更好的正义——“超越正义”的正义——它既超越了资本主义的正义,也超越了所谓的社会主义者的正义,从而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正义本身孕育的“新正义”因素。所以,《资本论》绝不仅仅是一部劳动价值论的著作,也不仅仅是一部预言经济崩溃的著作,更不仅仅是一部价格决定理论的著作,这一著作毋宁代表了对个体在社会中的自我实现的历史分析和辩证呈现。正是在此意义上,恩格斯才强调《资本论》是“工人阶级的圣经”,各地的工人阶级都越来越把《资本论》的结论看成是对自己的状况和自己的期望所作的最真切的表述;自从世界上有资本家和工人以来,没有一本书像《资本论》那样,对于工人的解放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

  一句话,正义是马克思关于未来可能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核心,马克思的《资本论》完全可以作为超越资本主义的正义而构建共产主义正义的“正义论”来阅读。

  (此文原发于《文史哲》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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